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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k8凯发推荐

2024-09-19 17:22:26 作者: 来源: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执法主体: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执法职责。

二、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三、按管辖权承担种子(食用菌)、化肥、农药、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猪屠宰、农机、动植物检疫、水产渔政、农产品质量、农村合作经营等涉农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执法职责。

行政执法普通程序

第一:检查、核查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3、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

4、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二:立案

1、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处罚后应采取补填《案件来源登记表》的形式予以补办立案手续,补办手续应当于日内完成。

2、其他案件,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3、有关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尽快决定是否立案。

4、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

5、对于有关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三:调查

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调查取证,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3、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4、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5、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决定没收;对依法不能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6、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者拒绝在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第四:案件的审理和处罚决定

1、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查。

3、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制作《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组织听证。

4、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陈述和申辩,查明属实的,应当采纳。

5、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听证。

6、在案件调查完毕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的调查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送达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9、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并予以登记备案。

10、决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有关案件材料及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执行

1、下列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连同如下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银行账号;

4)案卷及其他有关材料。

7、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工作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函》,告知相关单位。

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等。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纪检监督,群众举报投诉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渠道

监督电话:0831-12345或0831-822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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