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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宾市2024-k8凯发推荐

2024-08-30 18:14:50 作者: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宜宾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宜宾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

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江新区城乡融合发展局、财政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414号)规定和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奋力推动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特制定了《宜宾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24830

宜宾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市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走好适宜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天府良机,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宜宾示范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突出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

(三)突出有升有降一是提高部分重点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单北斗终端与单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到40%,同步停止非单北斗终端与非单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补贴。在资金总量控制前提下,适当提高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40%。二是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支持先行先试。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探索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校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

(五)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和单北斗终端与单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应用,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市、县监管体系,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六)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全国补贴范围内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我市执行全省标准,按照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补贴范围内农业机械的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械不得超过最高补贴额。围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的推广应用,选择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资金按照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分配额度下达,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资金使用进度。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跟踪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财政资金补贴比例过高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逐级上报。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地方,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在满足兑付需求的前提下,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实施累加补贴的,由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待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再行实施,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将扣减相关地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县(区)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要认真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地要依托四川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严惩违规。各地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农业函〔20171083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同时,高效规范落实补贴政策,做好年度总结及报送工作。

宜宾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作要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购机者信息表等详见附件13

附件:1. 宜宾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

作要求

2. 宜宾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

类范围

3. 年度县(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

信息表


附件1

宜宾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操作要求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宜宾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按照四川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分为22大类41个小类101个品目,机具种类范围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将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及单北斗终端与单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等先进适用机具优先纳入补贴范围。县(区)可在级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本地区补贴机具品目。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常规机具必须是四川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最新规定执行。

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范围,新增品目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通知执行。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将经农业农村厅鉴定符合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种类范围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宜宾市执行农业农村厅规定,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品目指标。

除上述机具外,地方可将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1.常规补贴机具的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

2.补贴额提高机具的测算比例。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涉及的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在严格控制资金总量下,对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需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3.补贴额降低机具的测算比例。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补贴资金不能满足需求的地区,应当在相关年度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部分档次可提高测算比例,所测定的补贴额提高幅度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的20%

4.单机补贴限额。除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补贴额总体保持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逐级报送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工作,并逐级上报需求。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在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县(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地方,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在满足兑付需求的前提下,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实施累加补贴的,须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待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再行实施,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将扣减相关地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各地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四、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k8凯发推荐的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鼓励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k8凯发推荐的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县(区)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七)组织抽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用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附件2

宜宾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22大类41个小类101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撒(抛)肥机

2.5.2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4.灌溉机械

4.1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4.2.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脱粒机

5.1.3谷物联合收割机

5.1.4玉米收获机

5.1.5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花生收获机

5.2.2油菜籽收获机

5.3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叶类采收机

5.3.2果类收获机

5.3.3根(茎)类收获机

5.4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5收获割台

5.5.1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1.1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繁育设备

10.2.1孵化机

10.3饲养设备

10.3.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挤奶机

11.1.2散装乳冷藏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5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投饲机械

13.1.1投(饲)饵机

13.2水质调控设备

13.2.1增氧机

13.2.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种子清选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5.1.2碾米机

15.1.3粮食色选机

15.1.4磨浆机

15.2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油菜籽干燥机

16.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果蔬分级机

16.1.2果蔬清洗机

16.1.3水果打蜡机

16.1.4果蔬干燥机

16.1.5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6.2茶叶初加工机械

16.2.1茶叶杀青机

16.2.2茶叶揉捻机

16.2.3茶叶理条机

16.2.4茶叶炒(烘)干机

16.2.5茶叶清选机

16.2.6茶叶色选机

16.2.7茶叶输送机

17.棉麻蚕初加工机械

17.1麻类初加工机械

17.1.1剥(刮)麻机

18.农用动力机械

18.1拖拉机

18.1.1轮式拖拉机

18.1.2履带式拖拉机

19.农用搬运机械

19.1农用运输机械

19.1.1轨道运输机

20.农用水泵

20.1农用水泵

20.1.1潜水电泵

20.1.2地面泵(机组)

2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1加温设备

21.1.2湿帘降温设备

2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2.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2.1.1平地机


附件3

年度县(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单位:                                                       时间:年      

序号

购机者

补贴机具

补贴资金

所在

乡镇

所在

村组

购机者

姓名

机具

品目

生产

厂家

产品

名称

购买

机型

经销商

购买数量(台)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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