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k8凯发推荐
解读《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宜宾市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2月1日经市政府六届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3月22日起施行。为便于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内容,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问:《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治理农村污染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农村绿色低碳发展、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污染治理工作,全面落实村庄清洁、厕所革命、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五大行动”,农村面貌发生了较大改善。但由于诸多原因,我市农村仍然存在着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业投入品长期不合理过量使用以及回收不规范、畜禽粪污和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不合理处置等问题,形成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加剧了土壤和水体污染,而且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日益成为我市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瓶颈约束。因此,制定一部强化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管理的政府规章,对于我市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更好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生活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幸福乡村,促进乡村振兴十分必要。
问:《办法》制定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办法》以问题为导向,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需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通过系统总结我市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实践中的有效经验,统筹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更好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生活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幸福乡村。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主要从宏观方面对我市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作出基本性、原则性规定,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基层自治组织职责、资金保障、宣传教育等内容。第二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加强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管理的协调与参与,包括规划编制、考核评价机制、区域巡查制度、举报监督等内容。第三章“预防”,从农村生产污染预防角度制定微观层面规定,从先进技术推广、农业投入品减量制度、农药使用规范、规范化养殖场所建设、染疫畜禽处理、水产养殖空间布局、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水产养殖规范、养殖废弃物处理、农业源总磷污染防控等方面规定了具体的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治理与利用”,主要根据不同类型污染特点,设置了针对性的治理与利用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转致责任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渎职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农村生产污染的定义和《办法》的施行时间。
问:《办法》对农村生产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政府的主体责任。《办法》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生产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生产污染防治有关工作。二是部门的主体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农村生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行业的生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林业竹业、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问:《办法》对加强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构建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办法》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工作巡查和联合执法制度,加强重点区域巡查,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村民委员会在巡查监管中,发现农村生产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二是建立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社会监督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网站等。对妨害农村生产污染防治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举报、投诉。
问:农药使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用途、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二)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不得使用无标签或未附具相应说明书的农药;
(四)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五)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六)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七)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问:从事养殖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是规范养殖场所建设。畜禽养殖专业户建设养殖场所应当根据养殖规模、污染防治要求科学选址,采取喷洒除臭剂、圈舍通风、建设绿化隔离带、生物吸附、过滤、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场所密闭等措施,防治污水、噪声、恶臭气体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二是规范处理养殖废弃物。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死亡畜禽、畜禽粪便、垫草垫料、网箱、网罩等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贮存,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禁止违反规定弃置、排放或者向水体投放。
问: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渔药和渔饲料;
(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养殖档案;
(三)不得向养殖水域倾倒固体废物;
(四)病死鱼体、虾体等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问:《办法》对农村生产污染的治理与利用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设置了针对性的治理与利用措施,包括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模式、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水产养殖尾水利用、食用菌栽培废弃物利用等规定。
问: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一是面向社会广泛宣传。要组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刊载原文、编印手册、制作视频等,扩大宣传覆盖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把《办法》的宣传教育融入到法治实践的全过程,推进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增强广大群众依法保护农村环境的意识。要在农村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生产污染防治普法宣传活动,将宣传工作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抓好学习培训。《办法》为我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治遵循。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纳入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内容,吃透立法精神,掌握法规内容,形成守法自觉。三是抓好贯彻执行。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办法》赋予的职责,将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做好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具体管理责任,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解读人信息
解读机构: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科室:执法监督支队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夏宇志,0831-5166815

中央政府和国家部委网站
四川省政府网站
本地部门政府网站
国内其他网站
其他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