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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举行《宜宾市茶文化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k8凯发推荐

2024-06-26 09:14:44 作者: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举行《宜宾市茶文化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

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市茶文化,提升茶文化价值,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文化自信,助力乡村振兴,按照宜宾市立法计划的要求,宜宾市农业农村局(宜宾市茶产业研究院)牵头编制了《宜宾市茶文化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同时,为了确保《条例》的起草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宜宾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要求,我局拟举行《条例》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听证时间及地点

2024711430宜宾市商务中心3号会议室。

二、听证目的和听证内容

(一)听证目的:听取社会各界对《宜宾市茶文化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内容:《宜宾市茶文化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附件1)。

三、参加人员

(一)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共25人,包括:公众代表5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人;企业代表3人;茶文化领域专家3人(产业、文化、非遗等领域);法学专家2人;乡镇街道代表4人;政府部门代表4人。

(二)听证旁听人:听证会设立旁听席,共10人。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作为听证旁听人参加旁听,听证旁听人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

四、报名时间

从公告之日起至20246281800截止。

五、报名方式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方式

1.信函报名:信函请寄至四川省宜宾市中山街联合办公大楼(茶产业专班)(邮编644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

2.邮箱报名采用邮箱报名的人员,请从网站下载《立法听证报名申请表》附件2),填写后发送邮箱:

3.现场报名: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宜宾市农业农村局报名。

(二)报名要求

报名人员需如实填写《立法听证会报名申请表》附件2

(三)听证会要求

1.持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听证会

2.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先作简单自我介绍,然后陈述相关意见和依据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报名参加。

联系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中山街联合办公大楼

联系人:王沙凝

联系电话:17381003526

电子邮箱:

特此公告。

附件1.宜宾市茶文化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

2.立法听证会报名申请表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2024625


附件1

宜宾市茶文化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资源保护名录 

第三章传承保护

第四章创新发展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市茶文化,提升茶文化价值,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文化自信,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茶文化的保护和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文化,是指宜宾市各族人民长期在与茶相关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具有独特地理人文特性和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各种茶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资源。包括:

(一)茶园、茶厂、茶馆、茶路、茶仓、茶行、茶亭、茶碑、茶码头等史迹、建筑;

(二)茶树、茶产品、茶包装、茶器具、茶礼服饰等实物;

(三)种植、采茶、制茶、陈化、仓储、运茶等技艺;

(四)诗词、美术、书法、歌舞、歌赋、戏剧、曲艺、杂技、故事等艺术作品;

(五)活动、茶礼、行规等文化民俗;

(六)人物、品牌、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茶文化资源形式。

  上述茶文化资源形式属于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  本市茶文化保护与发展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政府推动、重点保护、产业发展、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茶文化传承保护、创新发展等工作,完善政策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绩效考核机制,研究解决茶文化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编制茶文化保护和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管理本辖区内茶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茶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并将茶文化保护和发展纳入村规民约。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本市茶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茶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茶文化资源普查、收集、整理、评估、认定、建档和更新等工作;

(三)组织编制、管理茶文化保护资源名录;

(四)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文广旅游、林业竹业、自然资源规划、教育体育、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档案、史志、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茶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茶文化保护和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公众参与】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本市茶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歪曲、贬损本市茶文化。

第二章资源保护名录

第八条【准备性工作】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文广旅游、林业竹业等部门对本市茶文化资源进行普查、收集、整理、评估、认定、建档和更新等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申报或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茶文化资源的线索和物品等。

第九条【应急措施】  市、县级农业农村、文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茶文化资源保护应急方案,对于濒临消失或者毁损的茶文化资源,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十条【名录制定与管理】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茶文化资源保护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制定名录的准入、调整和退出等管理机制,并将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茶文化资源依法纳入名录。

茶文化名录及其管理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

第十一条【名录管理要求】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妥善保护列入名录的资源,防止其损毁、灭失。

列入名录的茶园、厂房、茶仓等重要场所,采取保护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的,不得擅自改变其原有用途性质;确需改变其原有用途性质的,应当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列入名录的茶文化资源。

第三章传承保护

第十二条【古茶树保护】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市、县级林业竹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文广旅游等部门,在古茶树保护规划、古茶树信息收集与认定、古茶树数据库管理、古茶树分类保护、古茶树动态监控监测体系、古茶树保护标志、古茶树管理技术、古茶树保护禁止性规定等方面加强本市古茶树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依法开展古茶树研究。

第十三条【茶树种质资源】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树优良品种及其资源的调查、选育、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竹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四川中小叶茶树群体品种、早白尖等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支持将本行政区域珍稀茶树种质资源纳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

第十四条【茶文化核心保护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茶文化核心保护区。茶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依法审批、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情况,划定重点保护区和其他保护区,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茶文化核心保护区的管理】  在茶文化核心保护区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保护规划的要求,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不得破坏原生态环境;保护区内禁止擅自开山、采石、开矿、取土;禁止擅自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林地、湿地、河湖水系、道路以及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场所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行为。

第十六条【传承保护】  市、县级文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涉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工作,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下列活动:

(一)建立传承培训基地、手工作坊等传承场所;

(二)支持其开展传承、传艺、交流、传播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其他支持活动。

第十七条【特色保护】  打造地域特色鲜明、产品特性突出的茶叶品牌,加大对特色品牌的保护力度,提高市场影响力。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加强对辖区内涉茶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加强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国家气候标志等茶叶认定、标识以及其他涉茶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促进涉茶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

(三)开展涉茶知识产权的专项治理;

(四)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依法开展涉茶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并开展合作;

(五)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个人与馆藏保护】市博物馆、文化馆和县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大对本市茶文化资源的征集力度,丰富馆藏内容;有条件的,可以单独设置茶文化展示区域。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茶文物捐赠或者出借给国有收藏单位。

第四章创新发展

第二十条【技术培训】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和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与茶相关的种植、加工、销售、评茶、茶艺等方面的人才培训,促进茶产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专院(职)校开设茶学相关专业,培育茶学人才。

第二十一条【产品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开展茶叶加工技术创新、茶饮品牌建设和依法开发含茶元素的食品、饮品、药品、日用品等精深加工产品。

对茶产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文化产品与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效保护茶文化的基础上,鼓励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茶文创产品、茶文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营销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茶叶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引导各茶区与大型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专卖店、物流配送中心对接,创新发展线下销售渠道。

鼓励发展直供销售、会员定制、门店体验、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推动营销渠道网络化和消费模式转变。

第二十四条【品牌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茶叶品牌发展、推介、评价、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

鼓励和支持申请绿色、生态低碳、有机等质量认证,争创国际国内名牌产品。

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及haccp、绿色、生态低碳、有机等认证的茶叶企业,以及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荣誉的,应当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文旅融合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茶文化与地方、民族特色相结合,推动茶文旅融合。包括:

(一)将茶文旅融合纳入旅游专项规划;

(二)开拓茶文化与民宿、研学、康养等产业相互融合的新业态;

(三)因地制宜打造、申报茶旅精品线路、精品园区和特色小镇;

(四)丰富茶礼茶艺、拜师学艺等民俗节庆活动;

(五)鼓励和支持开发、制作体现本市茶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

(六)其他茶文旅融合措施。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标准化建设】与茶相关的种植、采摘、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科技保障】推广使用现代技术强化区域内茶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支持茶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运行,发展茶产业的新质生产力。

第二十八条【智囊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茶文化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农业农村、文广旅游、林业竹业、自然资源规划、教育体育、史志、档案、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行业保障】  鼓励和支持建立茶行业协会,加强茶文化保护和发展的自律管理。

第三十条【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本市茶文化保护和发展。

第三十一条【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损害本市茶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本市茶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中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宣传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文化宣传。

市、县级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展示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设置本市茶文化知识展示内容。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文化机构宣传、展示本市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融媒体等加强茶文化宣传。

鼓励和支持学校因地制宜开展茶文化教育活动,普及茶文化知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侵占、破坏列入茶文化保护名录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茶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相关资料、实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公职人员罚则】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茶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附件2

立法听证会报名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注明身份所属机关)


本人意见要点


注:本人意见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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