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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公布宜宾市农业行政处罚“五张清单”的通知-k8凯发推荐

2023-05-19 17:00:20 作者: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公布宜宾市农业行政处罚“五张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三江新区城乡融合发展局,机关相关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等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执法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宜宾市农业行政处罚“五张清单”》(以下简称《五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情形

本次编制公布的农业行政处罚“五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47项,减轻处罚事项8项,从轻处罚事项6项,从重处罚事项13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适用。我市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等综合判断,满足《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内适用条件的全部情形时,适用“轻微不罚”或“首违免罚”。

二、准确把握概念

《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所指 “初次违法”是指,自本清单印发之日起,当事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未发生该违法事项。《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称“及时改正”中“及时”,既包括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又包括在执法部门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也包括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予以改正。“改正”既包括当事人不再从事违法行为,又包括当事人通过整改使其生产经营等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三、依法履行程序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首违免罚”信息登记确认制度,定期向执法人员进行通报,便于执法人员确认是否符合“首违免罚”情形。适用免罚、不罚情形的,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并根据执法实际,予以责令改正。如果在行政处罚立案前确定符合免罚、不罚情形的,可以下发《免罚告知承诺书》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如果在行政处罚立案后确定符合免罚、不罚情形的,应依法定程序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密切协作配合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行业监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做好沟通衔接,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决定的,要及时通知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说服教育、回访督促等配套监管措施,实现行政处罚与监管有机衔接。对给予免罚、不罚的当事人,应当强化监管,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免罚清单》未列明的免罚情形,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不予行政处罚。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政策文件及职责的调整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 宜宾市农业行政处罚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2. 宜宾市农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3. 宜宾市农业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4. 宜宾市农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5. 宜宾市农业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6. 宜宾市农业行政处罚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2023519


附件1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事项名称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种子

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4.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5.货值金额不足5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2

农机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3

农机

对购置、转让小于 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不进行登记并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4

农机

对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5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6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7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8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9

动物卫生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发生在非疫情流行时,非疫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0

动物卫生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1

饲料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生产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活动规范实施,并留存样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2

兽药

对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初次违法;

2.违法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3

农业生态

环境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4

农产品质量安全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处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5

农产品质量安全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6

农产品质量安全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7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8

渔业水产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附件2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事项名称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农药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2

农药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3

农药

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商品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4

农药

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5

畜牧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6

兽医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或者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7

兽药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8

动物卫生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9

农机

对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物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0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11

渔业水产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

附件3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1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兽药、饲料、农机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数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1)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

2)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

3)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

4)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

二、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

2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兽药、饲料、农机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同上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项

3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兽药、饲料、农机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同上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项

4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兽药、饲料、农机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同上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四项

5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兽药、饲料、农机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同上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项

6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兽药、饲料、农机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同上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六项

7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兽药、饲料、农机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同上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七项

8

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兽药、饲料、农机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同上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七项

附件4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事项名称

适用条件

实施依据

备注

1

兽药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1.销售额在50000元以下;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所列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下同。

2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行政处罚

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挽回不良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同上

3

拖拉机驾驶培训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1. 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2.限期内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同上

4

拖拉机驾驶培训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2.限期内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同上

5

饲料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货值金额10000以下;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同上

6

肥料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1.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2.肥料产品货值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3.能主动全部回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同上

附件5

宜宾市农业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行政约谈


2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依法从重罚的规定》

行政约谈


3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行政约谈


4

对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违法调运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中机发10096号)

行政约谈


5

对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违法调运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中机发10096号)

行政约谈


6

对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违法调运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中机发10096号)

行政约谈


 7

对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违法调运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中机发10096号)

行政约谈


8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告第97

行政约谈


9

对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

(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 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七)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告第97

行政约谈


10

对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 2批次以上的;

(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

(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

(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

(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告第97

行政约谈


11

对生产或进口的兽药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或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的。

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以上情形两种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告第97

行政约谈


12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告第97

行政约谈


13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告第97

行政约谈



附件6

宜宾市农业行政处罚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当事人

情况

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行为告知

日,执法人员,在

(检查的地点或其他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应当处以(处罚内容)。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包容免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改正要求如下: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

承诺

(执法单位全称):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改正;

   □2.xxxxxx日前改正;

   □3.遵守xx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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