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查处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k8凯发推荐
翠屏区查处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7月17日,翠屏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金秋湖镇鱼香村4组村民莫某处存放的标称为四川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家和”复合肥料〈生产许可证号:(川)xk13-001-00094号〉进行监督抽样检测。后送至宜宾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测,该所于2023年7月24日出具检验报告判定该复合肥料样品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进购了该批肥料7.5吨,至案件调查时涉案肥料尚未售出,未获违法所得。当事人已构成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2023年7月31日,翠屏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并参照《宜宾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肥料)》序号3适用情形2项之规定,翠屏区农业农村局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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